第一課 在生活中學民法用民法
一、認真對待民事權利與義務
1.民法調整對象: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人身關系—民事主體之間因人格利益和身份關系形成的人身民事法律關系,如基于姓名、肖像、名譽而發生的關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質利益。民法優先保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財產關系—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流轉而發生的財產關系事法律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債權關系、租賃關系等,直接以物質利益為內容。
3.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自然人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態、精神健康狀況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重點】
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資格) | 民事行為能力 (能力因素) | 行為效力 | |
自然人 | 1.始于出生(胎兒脫離母體并存活)。 2.終于死亡: (1)生理死亡:自然人心跳、呼吸、大腦活動均告停止。 (2)宣告死亡: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成年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2)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有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1)效力待定: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2)有效:①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②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的未成年人。 (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
法人 | 自法人成立時開始具有,到法人注銷登記時終止消滅。 | 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有效。 | |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備的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并非每個自然人都能夠具備。
第二,民事權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以達到一定的年齡標準并具備正常的精神狀態為前提。雖然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兩者又是密切相關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2)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有所不同,具體包括四類【熟悉】:
客體 | 說明 | |
所有權關系 | 物 | 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與物有密切聯系,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有的雖以行為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體現,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
債權關系 | 行為 | 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
知識產權關系 | 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 | 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是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 |
人身關系 | 人身利益 |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尊嚴、榮譽、身份等。人身利益雖然與主體人身不能分離,但并非主體本身,而只是能夠滿足主體人身需求的客觀事物。 |
(3)內容—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權利和義務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系。權利的內容是通過相應的義務來表現的,義務的內容是由相應的權利來限定的。
4.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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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 具體內容 | 地位或作用 |
平等原則 |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合同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要求。 |
自愿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 適用于一切私法關系和私法領域。 |
公平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 設立公平原則在于合同關系中要兼顧雙方的利益。 |
誠信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誠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原則。當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又必須對某種行為作出調整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誠信原則來處理。 |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 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也要遵守公序良俗,尊重社會公德。 |
綠色原則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 綠色原則傳承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理念,體現了綠色發展理念,與我國國情相適應。 |
二、積極維護人身權利
1.法律依據
(1)民法優先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2)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是一個人最基礎的權利。
2.范圍(內容)
(1)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以及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 (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3.具體人身權利及其侵權判斷【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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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具體權利 | 說明 | 侵權表現 |
生命健康 | 生命權 | 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的人身利益。 | 實施加害行為,導致自然人生理死亡。 |
身體權 | 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 | (1)破壞身體的完整性,如斷肢、剪發、摘除器官或組織; (2)破壞身體的完滿性,如強制接吻、強奸。 | |
健康權 | 健康指人體各器官系統良好發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狀態,包括肉體組織和生理及心理機能三個方面。 | 實施加害行為,導致自然人生理機能、心理機能不能正常發揮,處于疾病狀態,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
人格尊嚴 | 姓名權 | 姓名是一個人區別于其他的符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個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以及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
肖像權 |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 | (1)未經許可而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 (2)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等; (3)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布“通緝令”等)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 |
名譽權和榮譽權 | 名譽、榮譽直接關系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于重要的人格利益。 | (1)加害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 (2)侮辱、誹謗指向了特定人(一人或數人); (3)侮辱、誹謗行為被第三人知悉; (4)受害人的客觀社會評價因加害行為而降低。 | |
隱私 | 隱私權 |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個人信息與隱私權密切相關。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 (1)竊取、刺探他人隱私,如偷拍、窺視等; (2)擅自披露、公開他人隱私; (3)侵入、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如擅入民宅; (4)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寧,如監視、監聽、撥打騷擾電話。 (5)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通信秘密,如偷看他人日記、侵入他人信箱、偷拆他人信件。 |
第二課 依法有效保護財產權
一、保障各類物權

1.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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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 權利人對自己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
類型 | 1.國家所有(全民所有);2.集體所有;3.個人所有。 |
取得方式 【重點】 | 1.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交付。 2.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1)一般情況下,對于房屋等不動產,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2)特殊情況下,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可以不經登記而發生效力:①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②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③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
補充 【熟悉】 | 1.先占:指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先占必須符合法定構成要件:(1)先占的標的物必須是無主物。拋棄物屬于無主物,但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不屬于無主物。(2)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須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標的物的行為。 2.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 (1)拾得人的義務:一是及時通知的義務,二是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三是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 (2)拾得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一是請求支付保管費用,即拾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如果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和報酬。二是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并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拾得人有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 3.埋藏物: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動產。埋藏物所有權歸屬:(1)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在發現以后,其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人。(2)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善意取得【重點】: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轉讓權人為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動產時是善意的【受讓人是否為善意,應當從如下兩方面判斷:第一,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第二,受讓人對其不知情無重大過失】;(3)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4)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如果滿足要件,則構成動產善意取得:一方面,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如果法律對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特別規范,則不適用一般的動產善意取得規則。 |
2.他物權【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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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權 | 具體類型 | 法律特征 |
用益物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1)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農戶。 (2)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 (3)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 |
宅基地使用權 | (1)主體原則上限于農村居民。 (2)客體限于集體所有土地。 (3)內容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個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4)初始取得具有無償性,并且沒有使用期限限制,實行一戶一宅原則。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1)目的是開發利用、生產經營和社會公益事業; (2)客體是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 (3)內容限于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 |
擔保物權 | 抵押權 | (1)客體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權利; (2)抵押權的標的物不需要移轉占有; (3)抵押權的價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財產所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
質押權 | (1)客體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或者權利; (2)抵押權的標的物需要移轉占有; (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
二、尊重知識產權
1.著作權
(1)主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客體: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不予保護的對象:①官方文件及官方譯文②單純事實消息(如時事新聞)③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內容: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①著作人身權:
A.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僅能由作者行使。
B.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
C.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D.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②著作財產權
A.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B.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C.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4)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產生。
(5)保護期限:
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
②自然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發表權的保護期限為作品完成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是作品發表后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④著作權保護期屆滿,該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
2.專利權
(1)主體:專利權人—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并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
補充:①合作發明(共同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委托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即被委托人)。
③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發明人所在單位。④專利受讓人。
(2)客體及其相應保護期限:
①發明,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②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③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1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①違法發明創造 ②科學發現 ③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④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⑤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3)專利權獲得程序: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發明創造后,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條件的,則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
3.商標權
(1)主體:商標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客體:商標—即經營者用來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區別的標記。
①商標種類:
A.商品商標,是商品生產者在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如“海爾”。
B.服務商標,是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于他人的服務相區分而使用的商標。如“國家電網”。
C.集體商標,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如郵電、鐵路標志。
D.證明商標,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此時作為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一種地理標志),以及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此時作為品質證明商標)的標志。如“綠色食品”。
②商標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聲音等及其組合。
禁止性條件: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3)商標取得的原則:
①使用取得原則,即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真實使用。主要典型是美國。
②注冊取得原則:商標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注冊。我國采取注冊取得原則,但同時商標立法也不斷強化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
(4)商標侵權行為:
①假冒: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②仿冒: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5)商標保護期限:
①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②注冊商標有效期滿,注冊人可以依法辦理續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課 訂約履約 誠信為本
一、訂立合同學問大
1.合同
(1)概念: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2)種類【熟悉】:
買賣合同 | 贈與合同 | 租賃合同 | 運輸合同 | |
含義 |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 |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 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
基本特征 |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這是買賣合同與贈與合同的主要區別。 | 贈與合同為單方、無償法律行為,受贈人并無對等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 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不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 | 承運人負有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旅客或托運人負有按照規定支付票款或運費的義務,形成對價有償關系。 在好意同乘等特殊情形下,運輸合同具有無償性。 |
成立條件 | 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 |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不以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如果贈與合同不存在妨礙合同生效的消極條件,在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該合同生效。 | 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租賃合同即告成立。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 運輸合同自雙方簽署合同時成立,無須額外的交付特定實物的行為。 當然,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時除外。 |
(3)特征: ①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②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③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訂立過程【重點】
(1)要約:
①概念:一方當事人希望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構成要件:
A.要約是由特定主體作出的意思表示;
B.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C.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并且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D.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必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確定(內容明確)。
③要約生效時間:
A.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如自動售貨機、構成要約的商業廣告、到站的公共汽車),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
B.對特定人的要約,分為兩種情況:
a.以對話方式(相對人可以同步受領,如當事人面對面談話、電話交談)作出的要約,自相對人了解內容時生效;
b.以非對話方式(相對人不能同步受領,如采用郵件、傳真等)作出的要約,自到達相對人(即受要約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時生效;
④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
A.目的不同: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性質不同: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屬于要約邀請。
C.對象不同: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采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D.內容不同: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2)承諾:
①概念: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②構成要件:A.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B.承諾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等于要約失效,所以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以外發出的承諾成為新的要約。
C.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③承諾生效時間:《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A.受要約人以對話方式(相對人可以同步受領,如當事人面對面談話、電話交談、向對方遞交書面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自相對人了解承諾內容時,承諾生效;
B.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C.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
(3)合同成立:承諾到達對方后,承諾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合同生效要件【重點】: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依據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①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合同的主體適格);
②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內容(即合同各項條款)合法。
3.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
含義 | 優點 | 缺點 | 適用 | |
書面合同 | 書面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的合同。 | 采用書面方式訂立合同,明確記載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內容,保證民事活動安全,有利于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方便當事人舉證和分清責任。 | 訂立程序較復雜。 | 通常用在金額較大、履行期限較長、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履行人員較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
口頭合同 | 口頭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口頭語言表達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 簡便易行,比較經濟、迅速地完成交易活動。 |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多不明確,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 | 通常用在一些金額較小、及時清潔、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的民事法律關系中。 |
二、有約必守 違約有責
1.合同履行
(1)含義: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各自權利義務的行為。
(2)原則:
①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
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②協作履行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③誠信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內容: A.合同當事人的具體信息,包括各自的姓名、名稱和住址 B.合同的標的
C.標的的具體情況,包括數量、質量等 D.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的價款或者報酬
E.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F.違約責任 G.解決爭議的方法。
- 合同漏洞補充: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補全意思表示。
2.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點】
違約責任 | 侵權責任 | |
產生基礎 | 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又以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 侵權責任主要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 |
構成要件 | ①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實施了違約行為; ②不具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有效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并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 ①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②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③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意或者過失); ④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歸責原則 | 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行為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 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僅對少數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過錯推定(8類)、無過錯責任(8類)。 |
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 | 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范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 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涵蓋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范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
責任人免責事由 | 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 |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 |
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 |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 在侵權責任中,基于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負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 |
舉證責任 | 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比,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 |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 |
案件管轄 | 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 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
過錯推定的8種情形【熟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8種情形【熟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1202-1204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09-1212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29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1236-1244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1245-1247條)。
3.權利行使的界限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對照課本內容】
①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于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②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
(2)相鄰關系和相鄰權
①相鄰權含義:相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要,而對他方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依法予以限制的權利。
②相鄰關系:不動產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土地相鄰關系、水流相鄰關系、建筑物相鄰關系等。
③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五課 在和睦家庭中成長
一、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父母的權利義務有:
(1)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子女的權利義務有:
(1)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3)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繼承關系
1.繼承含義:繼承是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
(1)被繼承人:死者; (2)繼承人:依法承受遺產的人;
(3)遺產: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
①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②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個人合法財產析出。
2.繼承權: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繼承權取得:
①法定繼承(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關系獲得繼承權):
A.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B.繼承人存在 C.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②遺囑繼承(基于合法有效的遺囑獲得繼承權):
A.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B.立遺囑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C.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2)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民法典》第1125條】
①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權的絕對喪失);
②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的絕對喪失);
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繼承權的絕對喪失);
⑤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3.繼承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重點】
法定繼承 | 遺囑繼承 | 遺贈扶養協議 | 遺贈 (遺贈不屬于繼承) | |
內涵規則 | 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制度。 | 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的繼承制度。 | 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訂立協議;扶養人履行對遺贈人(被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被扶養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 | 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在其死后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
特征 | ①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和限制。 ②法定繼承以特定親屬身份為前提和基礎。法定繼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確定的。 | ①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基本事實構成。 ②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基本利益和意愿。 ③遺囑必須主體適格、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有效。 | ①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扶養人屬于雙方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一致。 ②遺贈人、扶養人權利義務相一致。 ③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 | ①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以遺囑方式將其個人財產贈送給他人時,不需要征得受遺贈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②遺贈以遺囑方式進行,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 |
繼承人的范圍 | ①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 | 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人(扶養人)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 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個人。 |
繼承順序 |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相互平等。 | 遺囑繼承的繼承順序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 | ||
繼承財產份額 |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見課本】。 | 遺囑繼承的財產繼承份額不受法定應繼份額的限制。 |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規定的財產執行。 | 按照遺贈規定的財產執行。 |
效力 | 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生效。 | ①有效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后開始生效。 ②遺囑人立有內容相抵觸的前后多份遺囑,以最后遺囑為準。 ③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 ①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 ②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 | 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
第六課 珍惜婚姻關系
一、結婚
結婚實質要件 | 結婚形式要件 | 無效婚姻 | |
內容 | ①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③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④男女雙方必須不是直系血親(沒有代數限制)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 【《民法典》第1049條】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 | 《民法典》第1051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①重婚;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③未到法定婚齡。 |
法律后果 | 婚姻是否生效一般以是否具有結婚的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 缺少結婚實質要件,則婚姻關系不生效。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男女當事人之間始終不是合法夫妻關系,相互之間不享有夫妻的權利,不承擔夫妻義務。 | 婚姻是否成立一般以是否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為判斷標準。 缺少結婚形式要件,則婚姻關系不成立。 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不屬于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可以就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問題向法院起訴。 |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婚姻編的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無效婚姻補正: 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與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 ②未到法定婚齡者已達到法定年齡的。 注意: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自然血親關系是唯一不能治愈的婚姻無效原因。 |
二、離婚
1.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2.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 | 裁判離婚 | |
構成要件 | ①法定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②主觀條件: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③程序規定: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①法定條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②程序規定:人民法院調解無效。 |
申請主體 | 協議離婚的申請主體是夫妻雙方。 | 訴訟離婚的申請主體為夫妻一方。 |
辦理機關 | 協議離婚辦理機關為婚姻登記部門。 | 訴訟離婚辦理機關為人民法院。 |
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 | 完成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書時。 | 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時。 |
3.不得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
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人身關系: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核心是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即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內容 | 說明 | |
姓名權 | ①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姓名權,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 ②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 姓名權是夫妻在家庭中有無獨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標志。 |
人身自由權 |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 人身自由權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條件和先決條件,是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標志。 |
扶養義務 |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 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
忠實義務 | 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 | 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而且不利于維護一夫一妻制。 |
2.夫妻財產關系:指由夫妻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重點】
約定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 ||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 法定個人財產 | ||
范圍 |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①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②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適用條件 | ①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②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締約雙方平等自愿。 ④約定內容必須合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適用法定財產制。 | |
效力 | ①對內效力:約定財產制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②對外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約定財產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 |
補充: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七課 做個明白的勞動者
一、勞動關系
1.含義: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
2.主體:
(1)用人單位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2)勞動者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并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①年齡:始于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為16周歲(除特種工作外),終于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由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務關系。
②范圍: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③稱呼:職工、工人、學徒、幫手、幫工等。
二、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含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建立勞動合同的一般要求: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勞動合同具備完整的條款。
①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
②可備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3.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①合法原則 ②公平原則 ③平等自愿原則 ④協商一致原則 ⑤誠實信用原則
4.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生效要件:
①勞動合同主體合法;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③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2)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與《合同法》規定中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屬于合同可撤銷情形不同】。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以要勞動者放棄法定權利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如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無須給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給上社會保險,甚至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其意圖就是要免除其法定責任,這些條款均是無效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當事人雙方約定6個月以上的試用期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無效的后果: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說明:勞動力一旦付出,無法由用人單位返還勞動者,也無法恢復到合同訂約前的狀態。因此,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不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處理的規定,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法律原則,由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相應報酬。
三、勞動者權利與義務
1.勞動者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受社
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依法參加和組
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
2.勞動者的義務:完成勞動任務(最基本的義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八課 自主創業與誠信經營
一、市場經營主體
1.基本特征:(1)必須取得市場經營資格 (2)必須從事經營活動
(3)具有盈利性的經營活動 (4)能夠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2.市場經營主體分類:
|
標準 | 類型 |
經濟性質 | ①國有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②集體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③私營企業; ④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⑤個體工商戶。 |
企業組織形式 | ①獨資企業;②合伙企業; ③公司企業:具有獨立人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三種。 |
3.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
經營特點 | 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相互信賴基礎上的少數小的共同企業形式,組織手續比較簡單,不要求具備最低的資本總額,直接關系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股東會合力經營,股東關系密切。 |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公布賬目,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因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 |
責任承擔方式 | 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我國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但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這些企業不是法人,不能成為公司,并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的每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
舉例:某人投入企業的資本為10萬元,而企業債務分攤到他身上的份額為15萬元。如果他屬于有限責任股東,他只以10萬元承擔責任即可,其他債務則被依法免除;如果他屬于無限責任者,則他除了以其投入企業的10萬元投資承擔債務外,還須另外拿出自己的5萬元來清償債務。如他的其他所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就只能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遲其債務。
- 不正當競爭行為(7類):商業混淆行為、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詆毀、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混淆行為 | 虛假宣傳行為 | |
性質 | 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記憶訣竅】“混”的動作(模仿) “淆”的后果(一般消費者誤認)。 | 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做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記憶訣竅】經營者對自己的“美化”宣傳,贏取交易機會。 |
行為種類 | (1)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識,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或姓名,如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互聯網商業標記,如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 (1)虛假宣傳: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虛假交易:經營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如網絡刷單行為。 |
第四單元 社會爭議解決
1.區別調解、仲裁與訴訟
調解 | 仲裁 | 訴訟 | |
內涵 |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 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 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依法告訴(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
適用范圍 | 適用于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 適用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 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 |
居間第三者 | 專門的調解機構等 | 專門的仲裁機構 | 國家各級人民法院 |
特點 | 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范性。 | 意思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 | 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終局性。 |
分類 | ①訴訟調解(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 ②訴訟外調解: A.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 B.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 C.人民調解(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 ①按國內外劃分,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按照仲裁機構的正式與否,可以劃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③依據仲裁判定的方法劃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 ①民事訴訟; ②刑事訴訟; ③行政訴訟。 |
處理方式 | 一般不公開進行 | 不公開進行 | ①一般公開進行。 ②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
效力 | ①人民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②訴訟調解: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在當事人簽收后,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依據一裁終局原則,仲裁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仲裁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訟訴類型不同,其效力有所區別。 |
2.區別三大訴訟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刑事訴訟 | |
特有原則 | 實行不告不理原則 |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 實行國家干預原則 |
案件性質 | 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刑事案件 |
適用法律 | 實體法:民法典、公司法等; 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等。 | 實體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等; 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 | 實體法:刑法等; 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等。 |
提起訴訟的主體 | 雙方當事人 (原告、被告) | 主要由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機關始終處于被告地位。 | 主要由人民檢察院(公訴人)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過程中稱為被告人) |
訴訟內容 | 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 | 解決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 解決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應處何種刑罰的刑事責任問題 |
訴訟程序 | 當事人起訴,法院立案審查、受理案件、排期開庭、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 行政相對人起訴,法院審查案件、受理案件、審理案件 | 先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然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審判 |
舉證責任 | 誰主張,誰舉證 | 行政機關依法負主要舉證責任 | 由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負主要舉證責任 |
3.民事訴訟基本程序:
主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起訴(告狀,是訴訟程序的第一步)
內容:民事權益受損
人民法院層級:基層人民法院(縣級) 中級人民法院(地級市)
人民法院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省級)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
管轄制度: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
(2)人民法院立案登記
(受理案件,訴訟進入第一審程序)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狀副本、被告答辯狀及副本)
(3)庭前準備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申訴)
主體: 人民法院(自糾)
開庭準備 裁判出錯 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
法庭調查 二審裁判 監督 對象:生效判決的錯誤
法庭辯論 (兩審終審制) 程序
(4)開庭審理 (再審) 地位: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
休庭評議
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
上訴 在規定期限內(一審裁判尚未生效)
宣 告 判 決 不變更原訴訟請求
裁判出錯
(5)一審判決生效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