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輟學,是指學生人在學校心不在學校,或者是人也長期不在學校的現象。此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會原因,還有立法方面的原因。
家庭原因
家長外出務工,孩子便留守,自然缺乏父母的關愛,缺乏在學習上的督促,于是從小學到初中,孩子都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甚至到初中階段,很多學生長期離校,流連于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沾染社會不良習氣,更是與輟學無異了。而父母未能采用積極、有效方式溝通勸返,甚至加重未成年人的逆反、厭學情緒,最終導致上述未成年人輟學離校。
立法原因
立法缺失,學校有時“束手無策”。目前立法上未明確約束“隱性輟學”行為,致使相關行為得不到有效防控。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對于學生無故逃學的現象并沒有提供可具體執行的管理措施。
學校和老師、教育部門監管困難,個別教育行政部門“放任自流”。個別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疏于管控且未出臺有效管控舉措,如有的地方教育部門、鄉鎮未建立流失學生檔案,僅依靠學籍掌握學生是否輟學,導致掛學籍的“隱性輟學”現象未被及時發現,喪失了對學生進行勸返的最佳時間。隱性輟學”學生重返校園困難重重。一方面,會遭遇同校家長“抵制”。部分家長會以家委會名義給學校施壓,抵制部分“隱性輟學”學生返校,造成這些學生難以順利返校。
社會原因
一方面農村地區老師本身就嚴重不足,根本留不住優秀的老師,于是在學生在鄉村地區既得不到父母的陪伴,又得不到優秀老師的悉心教育,就非常容易走上輟學的道路;而另一方面,農村父母因為經濟條件不足,附近找不到好工作,不得不外出打工,在大城市里又沒有經濟實力讓孩子在大城市里上學,于是孩子只能留守。
綜合上述原因,導致農村隱性輟學的現象越來越現象,它是繼留守兒童問題之后農村比較嚴重的問題。
很多未成年人真正輟學現象發生前,往往都會有一段“隱性輟學”期,而這期間是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觀念重塑的關鍵期,為了徹底根治“隱性輟學”問題,依法監督,保障權益,對輟學學生進行教育、勸返;明確職責,合力推進,明確各個相關部門的職責,合力控制輟學現象;與此同時加強宣傳,積極引導。例如引導父母回鄉打工,回鄉創業,甚至回鄉陪讀。
